羅Sir説—合規 | 東亞虛擬貨幣規制之中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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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區塊鏈技術、市場以及專利發明方面都佔據着世界的前沿地位。產生了一批以區塊鏈技術起家的公司。但是在虛擬貨幣領域,中國採取的是全面清退措施。

1.禁止虛擬貨幣無序發行和兑換

根據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多部門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同時,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數字貨幣的兑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數字貨幣,不得為數字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禁止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1)禁止金融和支付機構被禁止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其他五部門共同發佈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該通知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包括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以及直接或間接為客户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吿》中進一步明確,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包括提供賬户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均屬非法金融活動

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以下簡稱“237號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兑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兑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237號通知規定將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亦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從司法管轄角度來看,237通知產生了一定的域外適用效力,同時進一步指明相應執法行動針對的客體主要是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但結合237號通知全文來看,這類域外管轄權和執法方面監管主要還是在於禁止虛擬貨幣交易所招攬和向中國境內居民推廣並提供服務。

3.將比特幣交易納入反洗錢監管

根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的交易和登記被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首先,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户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户使用實名註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其次,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吿,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237通知也再次重申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有義務在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吿。

4.投資虛擬貨幣的民事行為可能無效

中國雖然沒有命令禁止個人持有虛擬貨幣,也未禁止中國境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但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該等投資行為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還有可能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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