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Sir説—合規 | 東亞虛擬貨幣規制之日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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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中國對虛擬貨幣的全面狙擊,隔壁鄰國日本卻在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資金結算法》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隨着中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愈發趨嚴,加之地理位置相近,大量中國投資者湧入日本。

一、監管概述

日本關於虛擬貨幣的規制,主要規定於《資金結算法》(2009年法律第59號)中,該法於2016年6月3日經修改重新公佈並於 2017年4月1日正式實施,因為新修訂的法案中專門增加了關於虛擬貨幣的規定,所以《資金結算法》一般也被稱為“虛擬貨幣法”。與此同時,日本金融廳也發佈了若干指導意見或解釋,指導適用相關法律。

二、法律規制

日本虛擬貨幣法規定了虛擬貨幣的定義、虛擬貨幣從業者的義務,具體包括:

1. 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

(1)購入或借入物品、或者接受提供服務時,為支付其對價能夠對不特定的人使用,且,能夠以不特定的人為對方購入或賣出的財產性價值(僅限於以電子方法記錄在電子機器等中,不包括本國貨幣、外國貨幣及以貨幣表示的資產),且能夠通過電子信息處理系統進行轉移;

(2)能夠以不特定的人為對方與上述(1)所列進行互相交換的財產性價值,且能夠通過電子信息處理系統進行轉移。

概括起來,虛擬貨幣是具有如下特質的財產性價值:

(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作為價款支付,且可以與法定貨幣相互兑換;

(2)以電子記錄,可以轉移;

(3)非法定貨幣或法定貨幣表示的資產。

2. 虛擬貨幣從業者

虛擬貨幣從業者是指依據《資金結算法》第63條第2款進行了登記的機構。根據《資金結算法》該條款,未接受內閣總理大臣登記的,不得從事虛擬貨幣交換業務。該登記制度同樣適用於設立在外國(日本以外)的虛擬貨幣交換業者。

根據《資金結算法》,虛擬貨幣從業者必須遵守如下義務:

(1)信息安全管理義務。虛擬貨幣從業者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與虛擬貨幣交易業務有關的信息泄露、滅失或損毀。

(2)向投資者提供信息。虛擬貨幣從業者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為防止混淆其經營的虛擬貨幣與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進行説明,提供手續費及其他與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的合同內容的信息,保護投資者。

(3)投資者的財產管理義務。虛擬貨幣從業者必須對投資者資金或虛擬貨幣與自有資金或虛擬貨幣分別管理,並接受公認會計師的審計。

(4)與指定虛擬貨幣交換業務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義務。虛擬貨幣從業者必須與指定虛擬貨幣交換業務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並公佈,或制定投訴和糾紛解決措施。

(5)提交業務報吿義務。虛擬貨幣從業者必須向內閣總理大臣提交:業務年度報吿;按規定期間製作的其管理的投資者的資金金額、虛擬貨幣數量及其管理狀況的報吿(並附證明材料)。

(6)備案義務。在發生經營業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轉讓,或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時,進行公吿的同時,必須向內閣總理大臣備案。

三、税務規制

2017年12月1日,日本國税廳發佈《關於虛擬貨幣所得的計算方法等》指出,賣出或使用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所得利益,原則上被歸類為雜項所得,需要進行所得税申報。本份文件詳細列舉了虛擬貨幣在不同交易或使用情況下損益的具體計算方法。但是,根據《消費法施行令》(1988年政令第360號,2017年3月31日修改,同年7月1日實施)第48條第2款,虛擬貨幣的轉讓不是消費税的課税對象。也就是説在日本兑換比特幣將不再徵收 8% 的消費税。

四、行業規制

日本《資金結算法》第87條規定了虛擬貨幣可以設立行業自律管理協會,在虛擬貨幣行業自律方面,日本有兩家協會,分別是日本虛擬貨幣事業者協會(JCBA)和日本區塊鏈協會(JBA)。

五、日本主要交易所介紹

1.Bitflyer:

Bitflyer成立於2014年1月,是日本目前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

2.Zaif

Zaif成立於2014年6月,原本只提供比特幣錢包服務,2014年以併購的形式收購了比特幣交易所etwings之後,從2015年3月開始提供交易所服務。除了從事交易所的事務以外,zaif也從事私人區塊鏈mijin的開發等項目。

3.Quoinex:

Quoinex成立於2014年5月,之前交易所名稱為Quoine,2017年3月更名為Quoinex。總部最初設立於新加坡,2016年6月,總公司轉移至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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