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活通2019-10-12 22:34:22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
和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4項、第5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5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轉載自北京本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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