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國家優待的物件範圍界定、專案及退役後評殘事宜!

2019-09-13 04:10:22


來源|軍路微信公眾號(ID:military_road)
整理軍路君


1、什麼是優待工作?
答:
是指國家、社會和群眾對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帶病回鄉復退軍人、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複員軍人、“兩參”退役人員等優撫物件在政治上、經濟上給予優厚待遇制度。


2、什麼是醫療優待?
答:
(1)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醫療補助的標準為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內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2)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物件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3、什麼是教育優待?
答:
優待物件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1)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高等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或**高等學校的,由省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4)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5)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4、什麼是定期定量補助?
答:
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出專項經費,按照不同的物件和條件,定期向優撫物件發給一定限額的生活補助費。

5、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條件是什麼?
答:
申請人應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並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終結後的診斷證明。


6、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條件是什麼?
答: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7、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答: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8、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程式是什麼?
答: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評、補評和調整等級。具體程式是:


(1)本人向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的經過和殘情等情況;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原為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寫出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併報送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原為民政部門)審查。


(3)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原為民政部門)經審查上報材料,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並加蓋印章,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併報送市級民政部門審查。


(4)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原為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合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鑑定,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傷殘等級審批表》等有關材料,一併報送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審查。


(5)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印章,並辦理傷殘人員證件,連同有關材料逐級退回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為民政部門)。


9、對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如何認定因戰因公致殘?
答:
對於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如住院病歷、出院證明、醫療補助證明等)中僅有一般的負傷部位(殘情)、醫療或補助記載,但沒有致殘情形表述、難以看出如何負傷致殘的,不予認定因戰因公致殘。此外,現行殘疾部位與原始記載的致殘情形或致殘部位不符或沒有必然聯絡的,也不予認定因戰因公致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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